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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乙类 琥乙红霉素颗粒(水果味)(利君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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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生产厂家: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
  • 包装规格:0.1g*10袋
  • 包装单位:盒
  • 件装量:300
  • 中包装: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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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效期:2027-03-15
  • 批准文号: 国药准字H610217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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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生产厂家: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

    包装单位:盒

    药品规格:0.1g*10袋

    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61021713

    件 装 量:300

  • 商品名称

    琥乙红霉素颗粒

    规格包装

    0.1g*10袋

    厂家

    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

    功能主治

    1.本品作为青霉素过敏患者治疗下列感染的替代用药: 溶血性链球菌、肺炎链球菌等所致的急性扁桃体炎、急性咽炎、鼻窦炎;溶血性链球菌所致猩红热、蜂窝织炎;白喉及白喉带菌者;气性坏疽、炭疽、破伤风;放线菌病;梅毒;李斯特菌病等。 2.军团菌病。 3.肺炎支原体肺炎。 4.肺炎衣原体肺炎。 5.衣原体属、支原体属所致泌尿生殖系感染。 6.沙眼衣原体结膜炎。 7.厌氧菌所致的口腔感染。 8.空肠弯曲菌肠炎。 9.百日咳。 10.风湿热复发、感染性心内膜炎(风湿性心脏病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心脏瓣膜置换术后)及口腔、上呼吸

    主要成分

    本品主要成分为琥乙红霉素(红霉素的琥珀酸乙酯)。

    用法用量

    口服。 1、成人:一日1.6g,分2-4次服用。 2、军团菌病患者:一次0.4-1.0g,一日4次,成人每日量一般不宜超过4g。 3、预防链球菌感染:一次0.4g,一日2次。 4、衣原体或溶脲脲原体感染。 (1)一次0.8g,每8小时1次,疗程7日;或一次0.4g,每6小时1次,疗程14日。 (2)小儿:按体重一次7.5-12.5mg/kg,一日4次;或一次15-25mg/kg,一日2次;严重感染每日量可加倍,分4次服用。 5、百日咳患儿:按体重一次10-12.5mg/kg,一日4次,疗程14日。

    不良反应

    1、服用本品后发生肝毒性反应者较服用其他红霉素制剂为多见。服药数日或1-2周后患者可出现乏力、恶心、呕吐、腹痛、皮疹、发热等。有时可出现黄疸,肝功能试验显示淤胆,停药后常可恢复。 2、胃肠道反应有腹泻、恶心、呕吐、中上腹痛、口舌疼痛、胃纳减退等,其发生率与剂量大小有关。 3、大剂量(≥4g/日)应用时,尤其肝、肾疾病患者或老年患者,可能引起听力减退,主要与血药浓度过高(>12mg/L)有关,停药后大多可恢复。 4、过敏反应表现为药物热、皮疹、嗜酸粒细胞增多等,发生率约0.5%-1%。 5、偶有心律失常,口腔或阴道念珠菌感染。

    注意事项

    1、溶血性链球菌感染用本品治疗时,至少需持续10日,以防止急性风湿热的发生。 2、肾功能减退患者一般无需减少用量,但严重肾功能损害者本品的剂量应适当减少。 3、用药期间定期检查肝功能。 4、患者对一种红霉素制剂过敏或不能耐受时,对其他红霉素制剂也可能过敏或不能耐受。 5、因不同细菌对红霉素的敏感性存在一定差异,故应做药敏测定。 6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。 (1)因出现肝毒性反应的可能性增加,故孕妇禁用。 (2)由于本品有相当量进入母乳中,故哺乳期妇女慎用或暂停哺乳。 7、儿童用药: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。 8、老年用药: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。 9、药物过量: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。

    禁忌

    对本品或其他红霉素制剂过敏者﹑慢性肝病患者﹑肝功能损害者及孕妇禁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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